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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18:57:51
最近,拱北交警在执勤中查获了一名醉驾司机。就在法院判决前,司机却忽然消失不见了。交警立即找到司机的妻子,妻子悲伤地告诉交警:他已经不在了……
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查
今年10月的一个夜晚,拱北交警大队民警在路面开展夜查酒驾整治行动。突然,远处一辆摩托车摇摇晃晃地驶来。交警检查发现,司机满身酒气,抽血检验结果达到醉驾标准。司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待法院判决。
一个月后,法院审理这起刑事案件,发出传票,传唤司机张某到庭,这时却发现张某消失了,无论如何都联系不上。
拱北交警立即联系张某的妻子赵女士,赵女士在电话里说:“张某不在了。”拱北交警严肃地说,这事不能信口开河,警方要调查的。赵女士表示,这事具体可以问香洲交警大队。拱北交警与香洲的同事一核对,却牵出了一个更为离奇的故事。
一次交通事故引发谜团
11月12日,一名女子跑到香洲交警大队报案,说自己的老公伤得不明不白。他当天骑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出门,结果出事进了ICU,怀疑是被其他车撞了,请求交警调查。香洲交警大队商警官一看人伤得这么严重,连忙进行调查。
由于是事故后两天才报的案,交通事故已经没有了现场,最直接的调查对象只是当事人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根据他妻子描述,当事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出门时,还带了一名乘客。商警官找到乘客,乘客表示,事发时因为是晚上,出事倒地的时候,人也比较懵了,但事发前后,没有看到有其他车辆。
商警官找来那辆电动自行车一看,车辆高度还不及成人大腿,驾驶这样的车摔进ICU,太不可思议了。深感事态严重的香洲交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深入调查。▼
事发当天,电动自行车上的两个人是从居住的小区出发的,警方立即调取小区视频监控。监控画面显示,两个人骑车从小区出门,当时都没戴安全头盔,到小区门口的彩票店逗留了一个小时,然后继续骑车前进。▼
沿途的视频监控都留下了驾驶的影像,显示一切正常。当车辆行驶到凤鸣谷路段时,监控画面中出现了一个车倒地的画面,这是事故发生瞬间留下的影像。▼
香洲交警带着乘客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指认勘查。乘客当时摔伤后,造成腿部骨折,打着石膏、杵着拐杖来到现场辨认。在现场,交警仔细勘查发现,事故现场已无明显痕迹,事故发生地有两个石墩。据乘客说,出事的地方就是这两个石墩处,而当时并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经过。▼
在这么低的车上摔倒怎么会致命呢?即便车辆翻倒,司机和乘客会有本能的自我保护反应,双手护头,像这种一摔就进ICU,明显是颅脑受损严重,又如何会发生呢?▼
就在商警官百思不得其解时,乘客说了一件事,那就是他们当天晚上骑车去东坑时,张某在家里喝了酒。
因此,商警官推测最有可能的情况就是,酒精降低了驾驶员的反应速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撞上石墩,造成了这起悲剧。
他留下的教训非常深刻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商警官也获悉了张某的一些情况。他去小区调查取证时,保安一听说是张某,忙说:“原来是他啊,他特别喜欢喝酒,一喝酒就容易闹事,不少业主投诉啊,我们都处理过几次了。”
张某在小区因爱喝酒而知名,这让妻子也颇感头痛,生怕哪天出什么大事。他妻子说,老公每天都要喝酒,不喝酒连觉都睡不着。这几乎已经是酒精成瘾了。
事发当天晚上,她一听老公进了ICU,送去医院后两天,她越想觉得不对劲,怎么一辆电动自行车就把人摔成这样?于是跑到香洲交警大队报警,要求调查真相。
11月21日当晚,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他是珠海本地上冲村村民,因上冲村改造,临时租住在其他小区。村里的改造给村民的美好生活带来了无限希望,身为村里的一份子,张某自然也能跟着沾光,但这一切随着他生命的终结而戛然而止。
丈夫不在了,生活还是要继续。虽然是个单方面的事故,而且是事后报警,但商警官尽职尽责、事无巨细的调查让她非常感动。11月25日,赵女士特地来到香洲大队送上一面锦旗。商警官安慰她,要振作起来好好照顾两个女儿。赵女士双眼含泪,用力地点了点头……▼
就在张某死亡后第二天,商警官接到拱北同事来的电话,询问是否有一个叫张某的人已经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亡?商警官这才知道,原来张某因为醉驾,法院正在传唤他出庭。
法院还不知道,就在取保的这段不长的日子里,张某又出了事。法院没能等到张某出庭,等来的只有一张张某的火化证明。
延伸阅读:
援鄂女护士被醉驾司机撞死家属不服判决:量刑畸轻
今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27岁的游客苏娜和男友王宇在车祸中不幸遇难。
苏娜生前照片
事发后,肇事司机何某东当场逃逸,直至次日凌晨被警方抓获。后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东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3.05mg/100ml,属醉酒驾车并超速行驶,承担事故全责。
9月22日,何某东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8日,克什克腾旗法院一审判处何某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苏娜和王宇家属共计159万余元。克什克腾旗法院认为,何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娜家属告诉记者,事发至今,他们从未收到来自何某东及其家属的任何道歉和赔偿,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和量刑他们均不能认同,已就民事部分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就刑事部分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该案一审判决
援鄂医护被撞身亡,司机醉驾逃逸获刑五年半
7月26日晚间,正在内蒙古旅游的苏娜和男友王宇前往当地一家超市购物,出门后两人过马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小客车撞倒在地。车祸发生后,肇事司机何某东逃离了现场,在路旁摆摊的商贩见状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不幸的是,在120到来前,王宇已经身亡,苏娜也在送医后不治身亡。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二人均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器脏破裂出血死亡。
7月27日零点时分,警方在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阅兵村将何某东抓获,现场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他体内的酒精含量严重超出指标。两日后,赤峰医院附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称,经鉴定,事发时何某东的体内乙醇含量达153.0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取监控视频、询问目击证人等一系列工作后认定,何某东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21年7月26日20时许,何某东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山军马场招待所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宇、苏娜发生碰撞,造成王宇当场死亡、苏娜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注意道路内交通环境,未及时发现过马路的行人,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严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两名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宇和苏娜亲属告诉记者,王宇和苏娜都是家中唯一的孩子,两人交往一年有余,原计划今年春节后结婚。苏娜今年27岁,2018年从大连医科大学毕业后进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成为一名护士。2020年初,武汉疫情爆发,苏娜跟随辽宁大连医疗队驰援武汉,在雷神山医院参与抗疫工作,多次受到表彰和嘉奖。两人的骤然离世,给家中亲人造成沉重的打击。
9月22日,何某东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王宇和苏娜的亲属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索赔款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和误工费等。
11月8日,克什克腾旗法院一审判决,判处何某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苏娜和王宇家属共计159万余元。此外,法院还判决承担涉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9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克什克腾旗认为,被告人何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何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苏娜援鄂抗疫时身穿防护服
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肇事方至今未道歉
一审判决下达后,苏娜的家属对刑事判决的量刑和民事赔偿部分的金额均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和误工费等5项,但未支持被扶养人(即苏娜父母)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项目。
克什克腾旗法院对此的解释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然而苏娜的父母均未年满60周岁,且无证据证明他们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此外,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也不予支持。
苏娜和王宇的家属告诉记者,事发至今,他们从未收到来自何某东家属的任何道歉和赔偿,“最痛的心情是用语言和文字无法表达的,我们挚爱的两个孩子再也不会回来了,他们才27岁。”记者了解到,何某东现年52岁,系克什克腾旗某旅游公司职工。
苏娜父母认为,何某东的逃逸行为与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应属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记者了解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使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前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相较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但是,在办案实践中,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苏娜当即被送往医院,但仍伤重不治。赵良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其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苏娜家属称,何某东及其家属在事后没有主动道歉和赔偿,双方并未达成谅解,何某东除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此外再无从轻情节,目前的量刑畸轻,希望检方能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