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尊分手事件,爆出了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犯罪之间区别?看周兆成咋说

2021-10-06 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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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尊与陈露的相爱相杀,让娱乐圈再次冲上热搜!我真的受够了!霍尊发文告别演艺工作后,嗨,尊哥,你别走啊!我们吃瓜群众还没有吃完瓜啊!陈露再发长文回应。其中有段情节说陈露因为分手费的问题被律师恐吓其属于犯罪要坐牢。陈露:“我确实收到了58万,但是,是他把我送去监狱”咋有这么好的事情,你快给我一笔钱!

“58万量刑刚好够送我进去坐十年牢。”那个法律这样规定的?我咋一点不知道!

现在问题来了,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犯罪之间有什么区别?一边去!看看周兆成咋说!

首先,分手费不是一个民法的概念,它通常是指为了使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结束或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所以分手费其实质应当属于赠与合同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该合同的只要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是有效的合同。但这里应该注意,如果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如一方给小三分手费原配是完全可以追回。所以说,自愿给付分手费是个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不会涉及到违法犯罪。

但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方法不当,则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次,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罪的“分水岭”在于第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要求支付的分手费实际是自己的财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是否通过威胁或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如果仅仅是以平和的方式索要分手费,没有或者不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般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第三,被害人交出财物是基于该恐惧的心理,若给付财产并非出于恐惧而是出于补偿的目的,那也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第四,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虽然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多次敲诈。

最后,周兆成想说,爱一个人需要理由么?不需要么?干嘛那么认真嘛,我只是想和你切磋下!爱情可以是没有理由的,但是索要钱款是要有法律依据,尤其不能在对方不愿给分手费时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涉嫌犯罪了。所以我想奉劝恋爱里的女性朋友,正如陈露所说,人是会变的,就像你现在说话也变得如此茶言茶语一样。经历这样的事情还在傻傻被骗痴心等待的话,那我可能真的是,脑子有那个大病!

霍尊,这样看来,陈露还是很爱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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